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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家住红岗区的曲先生打来电话咨询,今年5月,他以26万元的价格在让胡路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按照双方约定,曲先生预交房款20万元,房主将钥匙交给他,3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曲先生支付余下的购房款。
5月10日,曲先生支付20万元,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1个月后,房价上涨,房主要求曲先生增加房款1万元。曲先生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不应该随便加价,要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由于曲先生明确表示不会加价,房主以27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胡女士,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房主将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曲先生,并要求其在1个星期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
曲先生想知道,如此“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解答: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说,曲先生与房主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各自都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曲先生既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得到部分履行后,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原房主。而原房主和胡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在过户手续之后由胡女士合法享有。
本案中,曲先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的,而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曲先生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其与原房主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原房主的“一房二卖”行为造成的。
所以,曲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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