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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增强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第2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大庆市公安局从即日起开展对全市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调查登记整顿行动,现将出租房屋管理申请报告、登记备案、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需向公安机关申请报告
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赢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房屋。房屋出租前,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报,说明承租用途,并提供承租人的简要概况,包括承租人数、承租人性别、承租人从事的职业等内容。出租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队或农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出租。市公安局在互联网上开辟了出租房屋申请报告登记网址:gaj.daqing.gov.cn,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该网址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
二、出租房屋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确定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居住的应当带领其到社区警务队或农村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登记时承租人应该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家庭为单位承租的,随行人员信息资料齐全的可以代为申报。二人以上合租的,所有租住人员都要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安部制发的《暂住人口登记表》,逐项进行登记和身份审查。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主要检查租赁双方是否落实《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确定的治安责任,承租人是否将房屋转租、是否漏报、瞒报其他租住人员,是否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是否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查中,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通知出租人督促承租人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
四、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下处罚:
1、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不符合出租条件出租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
2、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利用出租房屋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从事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在出租房屋内制造、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9、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事项望广大市民周知。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需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规处理。对积极提供利用出租房屋实施违法犯罪线索的市民,公安机关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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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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