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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于今年1月15日入住,但入住时天然气、水、电等设施并不完善,业主在合同上也未签订这些款项,请问相关房地产法规对此有无规定?对于合同中未签订的这些细节,业主应如何与开发商交涉呢?
其实,关于交房时配套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一般应在购房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依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在合同上未签订这些细节的业主可以据此和开发商交涉。
另外,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还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将全程监督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重点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进行规划验收。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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